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告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鴻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照原告提出之102年1月17日所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原證二)所載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格為240萬元,即屬接近市場交易價格,應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原告僅繳納4,52
0元,尚不足2萬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