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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