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靜選任辯護人張堯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坤靜(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