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吳啟明 被告 廖一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75號(原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王靖茹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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