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吳岳修
被   告  林清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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