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盧阿輝
盧金清 盧萬昌 盧昱成 盧勝裕 盧金着 盧金龍 蔡振雄 蔡福文 蔡番江 蔡勝發 蔡萬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哲明 複代理人 盧姿伶 被告 徐新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