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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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6號

原告 藍麗琴

彭豐茂

被告 黃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黃得水為被告 劉色珠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色珠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被告劉色珠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 黃得龍黃得泉 及黃得水,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其中黃得龍及黃得泉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被告劉色珠之繼承人應為黃得水。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巫嘉芸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 壢簡 字第 216 號裁定(111.08.12)[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1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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