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6號
原告 藍麗琴
被告 黃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黃得水為被告 劉色珠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色珠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被告劉色珠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 黃得龍 、 黃得泉 及黃得水,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其中黃得龍及黃得泉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被告劉色珠之繼承人應為黃得水。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