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7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2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而無實際論述何以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量刑過重者,自難認業已陳述具體理由。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李俊龍與 張源榮 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
17時5分許,一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懸掛車牌),行經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林麗美 住處前時,見該處大門有縫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推由李俊龍先行察看確認該處大門未上鎖後,再推由張源榮進入屋內,徒手竊取停放在該屋1樓機車置物箱內之手提包1只(內有存摺9本及印鑑
5顆),得手後離去現場。嗣因張源榮、李俊龍發現該手提包內無現金,又騎乘上開機車返回林麗美上址住處,旋將上開竊得手提包(含存摺9本及印鑑5顆,均已發還林麗美)棄置於林麗美上址住處前。嗣經林麗美發覺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之事實,係依憑被告李俊龍對於上開時、地,由其察看被害人上址住處之大門未鎖後,被告張源榮進入屋內,徒手竊取上開物品後離去現場,未久又將竊得之物品棄置被害人住處前等情,業經被告李俊龍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時之供述在卷,核與共犯張源榮於偵審時坦承竊盜犯行及證人林麗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蒐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共2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當庭勘驗附件照片8張附卷可稽。雖被告李俊龍辯稱,是張源榮說要找朋友要錢,我以為該處是張源榮友人的住處云云,亦經原審詳予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認被告李俊龍罪證明確,依累犯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時值壯年,不知以己力合法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李俊龍矢口否認之犯後態度,竊得之財物均已於犯後旋即棄置被害人住處前並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損失尚未擴大,及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品行等刑法第57條所列之一切情狀。因而論被告犯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願意認罪,請從輕量刑云云。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就對於被告之量刑部分,已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之刑,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形式上雖已敘述上訴理由,但其僅以前詞泛言原判決量刑過重,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濫用刑罰裁量權限或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其上訴理由僅係表達從輕量刑之期盼,難謂已提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上訴未敘明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序,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范惠瑩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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