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明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5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何明忠提出具保金新臺幣3萬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11日移送法務部○○○○○○○執行,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13日裁定被告自111年7月11日撤銷羈押,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27日桃檢秀甲111執5808字第1119071822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甲字第5808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06號裁定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屬另案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已非屬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問題,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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