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初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 石文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二紙,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46,000元部分之約定清償日載為民國109年8月1日,尚未屆期,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亦一併給付該筆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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