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勝
陳明宏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442號、第8658號),經本院裁定依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家勝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20所示之罪,均累犯,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20所載。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累犯,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明宏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
事實
一、劉家勝(綽號 阿嘉 )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52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4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詎劉家勝仍不知悔改,基於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自民國97年4月間某日起,以四處發放其等所印製貸放金錢廣告卡片,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供放款、收款連絡之用,誘使急需用款之借款人向其等借款,以經營俗稱地下錢莊之貸款業務,劉家勝負責放款、收款工作,並自98年9月底某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僱用陳明宏,由陳明宏負責在新竹縣、市地區發放廣告卡片招攬客人及負責收款工作。適附表一所示 吳政江 等14人因需錢孔急,見上開廣告後,陸續與劉家勝聯絡借款事宜,劉家勝乃乘吳政江等人急迫之際,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貸與吳政江等14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以附表所示之計息方式,向吳政江等14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借款人則簽發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借據作為借款之擔保,並交付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物為之擔保。嗣因 劉育岑 無力繼續償還積欠之高額利息,而報警處理,為警於劉家勝、陳明宏於98年11月4日晚上6時10分許,前往新竹市○○街○○號前向劉育岑(附表一編號14之被害人)收取利息時,當場查獲,並得劉家勝、陳明宏同意搜索,在2人身上、劉家勝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2樓之租屋處及劉家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本票1張、空白借據簿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張、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資料表7張( 劉文慶 等7人)、附表一所示吳政江等14人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18張、借據16張及抵押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盟合約書影本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家勝、陳明宏所犯重利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又該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之罪,依同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為獨任審判案件,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家勝、陳明宏分別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政江合計14人急迫時,貸與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週年利率40%至365%不等之重利之犯行,迭於警詢、偵訊乃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
98年度偵字第8442號偵查卷【下稱8442偵卷】第5至14、
124至126、148至154頁,98年度偵字第8658號偵查卷【下稱8658偵卷】第3至4、56至62、92至99、129至132頁,本院卷第25至29頁。)
(二)核予證人即被害人 郭晉豪 於警詢之證述(見98年度核退字第59號偵查卷第115至116頁),證人即被害人劉育岑、劉文慶、 曾文銘 、 胡鎮賢 、 黃淑媛 、 鄭政雄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8442偵卷第15至17、19至21、132至134、141至142;見8658偵卷第5至6、7至8、45至48、92至93、96至98、129至131、134頁),證人 張美玲 、 余佩容 、 戴紹爐 (原名 戴永發 )、 莊君怡 、吳政江、 黃建舜 、 紀聰吉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8658偵卷第97至98、92至93、129至131、205至206、210至211、267頁),大致相符。
(三)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亦有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本票1張、空白借據簿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張、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資料表8張(劉文慶等7人)、附表所示吳政江等14人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18張、借據16張及抵押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盟合約書影本等物亦有電話簿2本、收帳利息登記表2張扣案足資佐證。是被告劉家勝、陳明宏上開任意性自白內容確均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與科刑之審酌:
(一)所犯罪名:核被告劉家勝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被告陳明宏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劉家勝與被告陳明宏間,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劉家勝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犯行,犯罪時間、被害人,均不相同,犯意顯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累犯:查被告劉家勝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徵其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重利犯行紀錄,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有上開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徵其素行非佳,且被告劉家勝、陳明宏均正值壯年之際,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乘他人急迫借貸之際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該重利方式常使借款人終因無力負擔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等社會事件亦多有所聞,從而其犯行造成社會之影響當係深重,另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2人之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劉家勝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陳明宏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劉家勝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劉家勝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政江等人所簽發之本票及借據等物,雖係被告劉家勝犯上開重利罪所得之物,惟因係被告劉家勝貸款予人之債權憑證,僅應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餘合法之權利尚非不得憑該票據及借據行使之,是尚不宜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吳政江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物,雖係被告劉家勝犯上開重利罪所得之物,惟非被告所有,與沒收規定不符,均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七)末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第8項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適用之」,再依同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故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
8項已經於00年00月00日生效,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98年12月30日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得易科罰金,而原來刑法第41條2項既業已失效,故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是本件被告所定執行刑雖逾六個月,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規定,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同時再依原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相同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依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本金、實際交付金│本票及抵押物││號│││││額及利息計算方式││├─┼────────┼───┼─────┼─────┼────────┼──────┤│1│劉家勝犯重利罪,│吳政江│97年4月間│新竹市 林森 │借款6萬元,實交│簽立面額9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某日│路75號及新│付5萬4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竹市○○路│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132號│日還款2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日內還清6萬元。│分證影本、戶│││││││(相當週年利率│籍謄本。│││││││120%)││├─┼────────┤├─────┼─────┼────────┤││2│劉家勝犯重利罪,││97年5月15│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累犯,處有期徒刑││日│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肆月,如易科罰金│││竹市○○路│扣3000元利息,每││││,以新臺幣壹仟元│││132號│日還款1000元,30││││折算壹日。││││日內還清3萬元。││││││││(相當週年利率││││││││120%)││├─┼────────┤├─────┼─────┼────────┼──────┤│3│劉家勝犯重利罪,││97年9月23│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竹市○○路│扣3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132號│日內還清3萬元。│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相當週年利率120│分證影本、戶│││││││%)│籍謄本。│├─┼────────┤├─────┼─────┼────────┼──────┤│4│劉家勝犯重利罪,││97年10月30│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竹市○○路│扣3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132號│日內還清3萬元。│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相當週年利率│分證影本、戶│││││││120%)│籍謄本。│├─┼────────┼───┼─────┼─────┼────────┼──────┤│5│劉家勝犯重利罪,│胡鎮賢│97年10月9│不詳處所│借款6萬元,實交│簽立面額6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新竹縣竹│付5萬4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北市光明三│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街)│日還款2000元,30│擔保並抵押身│││折算壹日。││││日內還清6萬元。│分證影本、戶│││││││(相當週年利率│口名簿影本、│││││││120%)│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6│劉家勝犯重利罪,│戴紹爐│98年3月2日│新竹市北大│借款4萬5000元,│簽立面額4萬│││累犯,處有期徒刑│(原名││路與東大路│實交付4萬5000元│5,000元本票│││肆月,如易科罰金│戴永發││交叉路口│,每1個月利息│、3萬元借據│││,以新臺幣壹仟元│)│││3000元。│、1萬5000元│││折算壹日。││││(相當週年利率80%│借據各1張作│││││││)│為擔保及抵押││││││││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7│劉家勝犯重利罪,│張美玲│98年6月29│新竹縣竹東│借款6萬元,實交│簽立面額6萬│││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街攤│付5萬6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販34號攤│扣4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位│日還款1200元,50│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日內還清6萬元。│分證影本、戶│││││││(相當週年利率49%│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8│劉家勝犯重利罪,│余佩容│98年中旬某│新竹 市光華 │借款3萬元,實交│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二街150巷│付2萬5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32弄7號前│扣5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日還款1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日內還清3萬元。│分證影本。│││││││(相當週年利率││││││││200%)││├─┼────────┼───┼─────┼─────┼────────┼──────┤│9│劉家勝犯重利罪,│曾文銘│98年7月28│新竹市世界│借款3萬元,實交│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街60巷10號│付2萬4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1樓│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日還款1000元,30│擔保。│││折算壹日。││││日內還清3萬元。││││││││(相當週年利率││││││││240%)││├─┼────────┤├─────┼─────┼────────┼──────┤│10│劉家勝犯重利罪,││98年10月22│新竹市世界│借款2萬元,實交│簽立面額2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街60巷10號│付1萬7000元,預│元本票1張作│││肆月,如易科罰金│││1樓│扣3000元利息,利│為擔保。│││,以新臺幣壹仟元││││息每10日一期,一││││折算壹日。││││期利息3000元。││││││││(相當週年利率││││││││180%)││├─┼────────┼───┼─────┼─────┼────────┼──────┤│11│劉家勝犯重利罪,│莊君怡│98年8月20│新竹縣湖口│借款4萬5000元,│簽立面額4萬│││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2│實交付4萬3000元│5000元本票1│││肆月,如易科罰金│││段140號│,預扣2000元利息│張、借據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每1個月利息│作為擔保及抵│││折算壹日。││││2000元。(相當週│押身分證影本│││││││年利率53%)│、戶籍謄本。│├─┼────────┤├─────┼─────┼────────┼──────┤│12│劉家勝犯重利罪,││98年10月初│新竹縣湖口│借款4萬5000元,│續以上欄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2│實交付4萬3000元│作為擔保。│││肆月,如易科罰金│││段140號│,預扣2000元利息││││,以新臺幣壹仟元││││,每1個月利息││││折算壹日。││││2000元。(相當週││││││││年利率53%)││├─┼────────┼───┼─────┼─────┼────────┼──────┤│13│劉家勝犯重利罪,│劉育岑│98年9月上│新竹市湳雅│借款6萬元,實交│簽立面額6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旬某日│街8號1樓│付5萬元,預扣1萬│元本票1張作│││肆月,如易科罰金││││元利息,每日還款│為擔保並抵押│││,以新臺幣壹仟元││││2000元,30日內還│戶籍謄本、身│││折算壹日。││││清6萬元。(相當週│分證影本。│││││││年利率200%)││├─┼────────┤├─────┼─────┼────────┼──────┤│14│劉家勝共同犯重利││98年10月9│同上│借款5萬元,實交│簽立面額5萬│││罪,累犯,處有期││日││付4萬2,500元,預│元本票1張作│││徒刑肆月,如易科││││扣7,500元利息,│為擔保。│││罰金,以新臺幣壹││││利息每7日一期,││││仟元折算壹日,扣││││一期利息7,500元││││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相當週年利率││││物,均沒收。││││180%)││││陳明宏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15│劉家勝犯重利罪,│鄭政雄│98年9月17│新竹市成功│借款3萬元,實交│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11時許│路路與和平│付2萬8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路口│扣2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日內還清3萬元。│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相當週年利率│分證影本、戶│││││││80%)│籍謄本。│├─┼────────┼───┼─────┼─────┼────────┼──────┤│16│劉家勝犯重利罪,│黃建舜│98年9月28│新竹縣新豐│借款3萬3000元,│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鄉 新庄子公 │實交付3萬元,預│3000元本票、│││肆月,如易科罰金│││有市場│扣3000元利息,30│借據各1張及│││,以新臺幣壹仟元││││日內還清3萬3000│抵押身分證影│││折算壹日。││││元。(相當週年利│本、戶籍謄本│││││││率108%)│。│├─┼────────┼───┼─────┼─────┼────────┼──────┤│17│劉家勝犯重利罪,│劉文慶│98年10月9│新竹市延平│借款12萬元,實交│簽立面額12│││累犯,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時│路1段400號│付11萬元,預扣│萬元本票、借│││肆月,如易科罰金││許│「全家便利│1萬元利息,每日│據各1張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商店」前│還款4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日內還清12萬元。│分證影本。│││││││(相當週年利率││││││││100%)││├─┼────────┼───┼─────┼─────┼────────┼──────┤│18│劉家勝犯重利罪,│黃淑媛│98年10月間│新竹縣竹東│借款6萬6000元,│簽立面額6萬│││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23│實交付5萬6000元│6000元本票1│││肆月,如易科罰金│││巷14號前│,預扣1萬元利息│張、借據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每日還款2200│作為擔保及抵│││折算壹日。││││元,30日內還清6│押身分證影本│││││││萬6000元(相當週│。│││││││年利率182%)││├─┼────────┼───┼─────┼─────┼────────┼──────┤│19│劉家勝犯重利罪,│郭晉豪│98年10月16│新竹市光華│借款6萬元,實交│簽立面額6萬│││累犯,處有期徒刑││日14時許│北街53號│付4萬6000元,預│元本票、借據│││肆月,如易科罰金││││扣1萬4000元利息│各1張作為擔│││,以新臺幣壹仟元││││,每日還款2000│保及抵押身分│││折算壹日。││││元,30日內還清6│證影本、戶籍│││││││萬元。(相當週年│謄本、房屋租│││││││利率365%)│賃契約書影本││││││││、昇宝企業行││││││││之(英國藍)││││││││現烤馬鈴薯加││││││││盟合約書影本││││││││。│├─┼────────┼───┼─────┼─────┼────────┼──────┤│20│劉家勝犯重利罪,│紀聰吉│98年間某日│新竹市建功│借款3萬元,實交│簽立面額3萬│││累犯,處有期徒刑│││一路與建新│付2萬9000元,預│元本票1張、│││肆月,如易科罰金│││路交叉路口│扣1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以新臺幣壹仟元│││附近│日內還清3萬元。│擔保及抵押身│││折算壹日。││││(相當週年利率│分證影本。│││││││40%)││└─┴────────┴───┴─────┴─────┴────────┴──────┘附表二:
1、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
2、空白本票1張
3、空白借據簿1本
4、空白資料表1張
5、資料表7張(張美玲、莊君怡、黃建舜、黃淑媛、紀聰吉、郭晉豪、劉文慶)
6、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