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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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鄭素味 被告 林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元(計算方式:20平方公尺×880元=17,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博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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