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進財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卓進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因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共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26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4、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5月│臺灣高雄│臺灣橋頭│105年10│臺灣橋頭│105年11│臺灣橋頭│││害防制│3月,如│5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5日│地方法院│月1日│地方法院│││條例(│易科罰金││檢察署10│105年度││105年度││檢察署10│││幫助施│,以新臺││5年度偵│簡字第42││簡字第42││6年度歸│││用第一│幣1,000││字第1240│65號││65號││緝字第10│││級毒品│元折算1││1號│││││號│││)│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5月│臺灣高雄│臺灣橋頭│105年10│臺灣橋頭│105年11│臺灣橋頭│││害防制│9月。│5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9日│地方法院│││條例(│││檢察署10│105年度││105年度││檢察署10│││施用第│││5年度毒│審訴字第││審訴字第││6年度歸│││一級毒│││偵字第28│1725號││1725號││緝字第11│││品)│││46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5月│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臺灣橋頭│││害防制│5月,如│5日││││││地方法院│││條例(│易科罰金│││││││檢察署10│││施用第│,以新臺│││││││6年度歸│││二級毒│幣1,000│││││││緝字第12│││品)│元折算1│││││││號││││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6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年1月│臺灣橋頭│106年1月│臺灣橋頭│││害防制│7月│22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6日│地方法院│16日│地方法院│││條例(│││檢察署10│105年度││105年度││檢察署10│││施用第│││5年度毒│審訴字第││審訴字第││6年度歸│││一、二│││偵字第77│1960號││1960號││緝字第13│││級毒品│││號│││││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10│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年7月│臺灣橋頭│106年8月│臺灣橋頭│││害防制│10月。│月13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6日│地方法院│22日│地方法院│││條例(│││檢察署10│105年度││106年度││檢察署10│││施用第│││6年度毒│審訴字第││審訴字第││6年度執│││一級毒│││偵字第46│108號││108號││字第6001│││品)│││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10│同編號5│同編號5│同編號5│同編號5│同編號5│臺灣橋頭│││害防制│6月,如│月13日││││││地方法院│││條例(│易科罰金│││││││檢察署10│││施用第│,以新臺│││││││6年度執│││二級毒│幣1,000│││││││字第6002│││品)│元折算1│││││││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