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人即原告 何慎權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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