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和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驗後淨重 伍佰陸 拾貳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2年度偵字第11009號案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上開偵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2年度偵字第11009號案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刑事判決判處免訴,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偵查案卷及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可稽。
㈡上開於82年度偵字第11009號案中所查扣之海洛因,經送交
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認定確為海洛因無誤(驗後淨重為562點92公克),有該局檢驗通知書1份可憑,則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