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岑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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