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349號債權人 陳雲康 即協裕製茶工廠法定代理人陳雲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沛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梅子工場食品有限公司、 陳志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梅子工場食品有限公司」,其與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梅子工場有限公司」記載不符)
二、債務人沛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梅子工場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