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顏呈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紀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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