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78號

原告大直風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東明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

被告惠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被告 陳敏德

李正斌

陳添桂

吳愛卿

郭文山

林英俊

賀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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