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 吳陳巡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吳宗憲 訴訟代理人 朱嬿舒
魏順華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林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