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
債權人 洪振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靜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並提出債務人已到期未繳納之金額。(台端所提出之償還協議書中分期付款未約定加速條款,僅得就已到期之部分請求,不能全部請求。)
二、釋明燃料費4,200元、罰單9,300元、過路費4,866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債務人陸靜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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