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58號、97年度執字第1918號、97年度執字第3302號、97年度執助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於民國97年6月9日確定。另,所犯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於民國97年7月28日確定。
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99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9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於民國97年10月20日確定,是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97年2月2日採尿回│97年2月2日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180號│偵字第3180號│偵字第2561號│偵字第2561號│├──┬────┼────────┼────────┼────────┼────────┤│最後│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第1252號│第1252號│第1936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5月9日│97年5月9日│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決││第1252號│第1252號│第1936號│第1936號││├────┼────────┼────────┼────────┼────────┤││確定日期│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否│否││罪犯減刑條例│││││├───────┼────────┼────────┼────────┼────────┤││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1918號│字第1918號│字第13973號(基│字第13973號(基│││││隆地檢97年執助字│隆地檢97年執助字│││││第585號)│第585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97年4月23日│97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86號│毒偵字第1786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第1299號│第1299號││││├────┼────────┼────────┼────────┼────────┤││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決││第1299號│第1299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3302號│字第3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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