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992號

原告 盧東楊

被告 張皓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其書狀計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見本院卷第37頁),故本件暫以簡易程序審理,然因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5日為訴之變更,而將請求金額減縮為10萬元,致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