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張龍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龍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張龍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再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