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伯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