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巫依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田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田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033建號建物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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