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13號聲請人 許茗翔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許禮湟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子女(含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許茗翔「本人」之戶籍謄本無須重複提出),已死亡者亦應提出,若查無上開繼承人,亦應以書狀說明上情。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