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冠瑋選任辯護人張世明律師(法扶律師)
張育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921、7525號、108年度偵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冠瑋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侯冠瑋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3月7日處分執行羈押,於同年5月29日裁定延長羈押,有押票、訊問筆錄、裁定在卷可考。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依卷內相關證人證述、查扣毒品等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經警查獲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後,仍再度為販賣營利而購入數量非少之第三級毒品,足見其守法意識薄弱,難期日後能遵期到庭進行審判程序。再衡以被告所犯共7罪以上,其法定刑均屬最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均經本院論罪處刑,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108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