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延收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10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張朱煌 受收容人 謝德彬 現收容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主文甲○○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0年1月8日以110年度延收字第7號裁定延長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0年2月20日)5日│││前再次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第2項):│││無相關合法旅行文件,且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受收容人雖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境、出海,惟其涉犯之│││刑事案件業經坦承,復有相關事證可佐,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為確保受收容人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及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故仍得予以收容。│├───────┼───────────────────────┤│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相關旅行文件,亦非自行│││到案,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亦無設籍之親友穩定家庭│││關係,無法以定期報告生活動態、限制住居、定期訪│││視等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且所涉刑案尚在審理中│││,故有收容之必要。│├───────┼───────────────────────┤│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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