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宋孟玶 被告 賴永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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