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9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9731號債權人 陳善明清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債務人 張繼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惟依聲請狀所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集保查詢報表所載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