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抗字第53號再抗告人 陳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抗字第5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徐彩芳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憲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