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林証中 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貳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變更後先位請求被告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被告三人(連帶)應依不真正連帶關係給付新臺幣(下同)4,079萬6,000元本息,揆諸首開規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先位聲明請求之系爭房地,原告陳明該區房屋現值每坪交易單價約為150萬元(見本院卷第20頁),而附表編號1建物面積約為49.01㎡【主建物面積25.01㎡+雨遮面積3.53㎡+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47㎡(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601/10,000)】、附表編號2建物面積約為48.71㎡【主建物面積24.4㎡+雨遮面積3.92㎡+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39㎡(5,353.86㎡×19/10,000+3,78
9.4㎡×3/10,000+152.35㎡×596/10,000)】,合計為97.72㎡【
49.01㎡+48.71㎡】,有前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1、65頁),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434萬0,450元【97.72㎡×0.3025×150萬元】,高於原告備位聲明請求金額4,079萬6,000元。爰依首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34萬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2,2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面積1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同小段471地號(權利範圍164/1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鋼骨造37層之10層25.01雨遮:3.53全部備考:共有部分:4297建號,面積5,353.86㎡,權利範圍19/10,0000000建號,面積3,789.40㎡,權利範圍3/10,0000000建號,面積152.35㎡,權利範圍601/10,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同小段471地號(權利範圍164/1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鋼骨造37層之10層24.40雨遮:3.92全部備考:共有部分:4297建號,面積5,353.86㎡,權利範圍19/10,0000000建號,面積3,789.40㎡,權利範圍3/10,0000000建號,面積152.35㎡,權利範圍59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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