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087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MIMARIYA( 塞咪 )、SULASTRI(蘇拉思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本票上並未約定清償日期,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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