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609號
原告 林妤貞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告 夏菱璤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設於臺南市,而被告實際居住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於調解陳述住址有誤並於調解報到單上書寫住址之調解紀錄表、調解報到單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