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杜書賢 訴訟代理人 杜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國家賠償事件,然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中,未列明關於本件國家賠償事件請求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而有不合程式之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與陳述,並附具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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