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陳世忠

陳稚棻

陳信宏

陳俊安

陳鈺璇

林陳美津

被告 黃東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世忠、陳稚棻、陳信宏、陳俊安、陳鈺璇、林陳美津於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被告黃東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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