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陳世忠
被告 黃東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世忠、陳稚棻、陳信宏、陳俊安、陳鈺璇、林陳美津於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被告黃東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