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慧娟 (即 張和同 之繼承人)
張嘉澍 (即張和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和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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