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方百正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