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73號
原告 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若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73號
原告 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