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 郭廷慶 相對人 徐陳秀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徐添銘 為擔保其與相對人徐陳秀格對原抵押權人 郭永清 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民國(下同)83年4月5日,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徐添銘與相對人徐陳秀格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有本金1,400,000元未清償。又原抵押權人郭永清已將該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2年3月7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而第三人徐添銘已於93年8月17日死亡,該不動產並於93年10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相對人徐陳秀格所有,然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院96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判決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用証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30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永康區國聖段1127229.633分之1重測前:大灣段3073-1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127-1地號002臺南市永康區國聖段1127-1102.503分之1分割自:112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