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王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銘菘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