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文林江柏儒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琡淨 即江柏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江柏儒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3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