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紅春雄指定辯護人蕭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紅春雄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民國103年有強盜前科犯行,於109年1月15日假釋出監,出監後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又自承因為飲酒才犯下本件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因本案之重罪而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與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乃於111年4月6日依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1年7月5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11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國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