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93年間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6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2年、3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12年3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95年7月1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2年1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