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原告 顏玉珍 被告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游禪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7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81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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