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陳俊嘉
被   告  鍾毓璇
       逄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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