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一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五○號),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之「庚○○」署押貳拾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且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九月間某日,在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大丘園三四號其姊夫 林明輝 租屋處,伺機竊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所寄送予該住宅所有權人庚○○之信用卡續卡乙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以供其持以冒刷之用;乙○○隨即基於上開概括犯意,在其所竊得之前開信用卡之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完成不實之信用卡私文書,使一般人自形式上觀察,均足以認定其本人為真正持卡人,並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於選定商品後,提示前揭信用卡予如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主張係庚○○本人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誤以為持卡人即為庚○○本人,而允其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金額簽帳刷卡消費,並由乙○○分別偽造庚○○之署押於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向各該商店行使,由不知情之成年店員收執核對,以表示庚○○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足以生損害於庚○○、各該特約商店、國泰世華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各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乙○○係信用卡領用人,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買之物;共計消費新台幣二萬九千一百九十元。嗣經庚○○收受國泰世華銀行所寄發前開信用卡之刷卡帳單,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案經庚○○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二、證據:被告乙○○於警偵訊時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庚○○於警偵訊時之指訴、證人即萬家福大賣場收銀部主管丁○○、變發加油站現場負責人辛○○、興華加油站店長丙○○、台林街加油站店長戊○○、台糖加油站北港糖廠站站長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吳鳳 路加油站站長甲○○等於警詢時之證言、切結書一紙、刷卡明細單及被害報告單各一份、信用卡簽帳單影本二十三張、台糖加油站北港糖廠站之信用卡簽帳單共四張。
三、查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共二十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前揭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一張及如附表所示被告留存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均經被告銷毀丟棄,業據被告於調查中 陳明 在卷,衡情可信,該信用卡、簽帳單及其上偽造之「庚○○」署押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另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示科刑範圍內之刑,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於上開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聲請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應沒收之物│││││││├──┼────┼──────┼───────────────┼─────┤│一│92.09.16│萬家福嘉義店│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2235元│「庚○○」│││21:52許│(嘉義市吳鳳│,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署押一枚││││南路521巷24│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弄19號)│庚○○」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二││││││聯「庚○○」名義之簽帳單,偽造││││││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一式二││││││聯,特約商店留存一聯,乙○○留││││││存顧客存根聯,已於消費後銷燬)││├──┼────┼──────┼───────────────┼─────┤│二│92.09.16│變發有限公司│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500元│「庚○○」│││22:55許│(嘉義縣中埔│,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義仁村樹頭埔│,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1之4號)│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 杜梅 ││││││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三│92.09.17│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2790元│「庚○○」│││12:37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四│92.09.17│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404元│「庚○○」│││││10:53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五│92.09.17│台林街加油站│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300元│「庚○○」│││││21:29許│有限公司│,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嘉義縣民雄│,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鄉大崎村14甲│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17之9號)│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六│92.09.17│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1807元│「庚○○」│││││22:07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七│92.09.18│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4650元│庚○○」││││12:02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八│92.09.18│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798元│「庚○○」││││12:25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九│92.09.19│台糖北港糖廠│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300元│「庚○○」││││17:51許│加油站│,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雲縣北港鎮│,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光復路2號)│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92.09.19│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4690元│「庚○○」││││18:17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一│92.09.20│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746元│「庚○○」││││18:31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二│92.09.21│同編號九商店│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300元│「庚○○」││││13:10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三│92.09.21│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4690元│「庚○○」│││││19:45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四│92.09.21│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571元│「庚○○」│││││20:15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五│92.09.23│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62元│「庚○○」│││││20:25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六│92.09.27│同編號九│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75元│「庚○○」│││││16:25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七│92.09.28│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2105元│「庚○○」│││││13:09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八│92.09.29│同編號九│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107元│「庚○○」│││││07:44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十九│92.09.30│興華加油站│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124元│「庚○○」│││││19:17許│(嘉義市新生│,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路702號)│,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二十│92.10.01│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1059元│「庚○○」│││││20:25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二十│92.10.06│同編號一│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879元│「庚○○」││││一│14:30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二十│92.10.07│中國石油吳鳳│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50元│「庚○○」││││二│23:09許│路站│,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嘉義市吳鳳│,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南路92號)│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二十│92.10.09│同編號五│乙○○持前揭信用卡,簽帳500元│「庚○○」││││三│09:14許││,以前揭方式偽造「庚○○」署押│署押一枚│││││││,一次偽造完成二聯簽帳單之不實│││││││私文書(特約商店留存一聯,杜梅│││││││花留存之顧客存根聯已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