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上訴人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