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世章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О九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